红筹上市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在中国境内)间接以注册在境外离岸中心(通常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名义而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随着45号文废止“456标准”,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但受限于证监会审批的不确定性、周期较长、批文时效性以及H股模式上市无法享受税收豁免、股份全流通仍需申请等因素,同时还需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国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仍受到诸多限制。因此,中小企业搭建红筹架构进行美元融资乃至境外上市仍是首选方式。
根据“97红筹指引”,境内企业为控股股东的“大红筹”模式(通常为国有企业)仍需证监会审批,因此以中国籍自然人为控股股东的“小红筹”模式是当前境内民营企业普遍采用的搭建方式。即由创始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将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该控股公司,并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方式。同时,为了规避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及商务部“10号文”出台后的关联并购审批等,由红筹架构衍生出的VIE架构特殊形式也被广泛采用。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境内居民个人,即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指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包括下列情形: 展开
VIE协议,指WFOE、境内运营主体以及创始人之间签署的一系列书面协议,以实现开曼公司按照境外会计准则合并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及协议控制其权益的目的,VIE控制协议通常包括独家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配偶同意函以及借款协议等。
由于不同行业特征及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不同项目有不同的搭建流程。以VIE架构为例,最常规的架构流程如下。
在双方确定合作后,广东会将组建由律师、税务师及行业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构成的项目组,分别协调银行、外管局、商务局及发改委等多部门工作,全流程完成架构搭建。
全球5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办事处。
包括资深的专业领导层和拥有各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包括财富杂志全球500强至初创公司等不同规模的企业。
资产行政管理规模达3950亿美元。
为1400家港股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务。
为《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中50%的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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